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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部门,各海警分局、海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各级海洋部门、海警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经批准开采海砂、超批准范围开采海砂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跨省(区、市)海域协作联动执法机制,统一检查形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案件管辖、案件会审和移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要求,提升执法效力。
(二)加强海砂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关部门,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加强对停靠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的监管,加大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相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海砂运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三)加强海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管理,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一)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开采海砂的,要追查下游流向;发现运输环节问题的,及时调查核实海砂来源;发现销售环节问题的,及时追查销售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发现使用环节问题的,及时将违规海砂清出现场,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追溯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海警机关与地方政府海上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非法采砂等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鉴定、衔接程序等。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海砂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对于辖区内涉嫌非法开采海砂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与海警机关管辖分工的规定立案侦查。
(三)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
各级相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海警局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